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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的种类:
1、无担保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
4、代保债权;
5、索赔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债权包括哪些分类
面对债权来说,我们是知道它是一个包括性的词语,并不是指一个东西,是有几个类型的,所以说如果面对债权的种类来说,它的基本包括具体有哪些种类呢?那么接下来为大家整理关于债权的种类基本包括哪些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一、债权的种类基本包括哪些
债权的种类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1、合同之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指达成合意。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2、侵权之债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行为。受益人(无因管理本人)有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4、不当得利之债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二、债权的含义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债权是请求给付(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债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典型法定之债,除此之外,还有非典型法定之债。三、债权产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5、债权行为有的为单独行为,如无因管理;有的为双务行为,如买卖。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无排他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可以同时成立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可以对与其建立债权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请求权,不可向第三人请求。 以上便是为大家整理关于债权的种类基本包括哪些问题的详细解答,债权的类型我们还是可以通过以上的内容可以知道,并且合同之债还有侵权我们是可以比较常见的,并且我们还是得知道它的含义具体有什么。债权分类:
1、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债权的基本权能,因为债权本质上就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效力上看,债权人只能依据其债权向债务人提出请求,而不能直接依据债权取得相关的给付利益。
2、给付保有权
它是指债权人有权保有债务人所作的给付。债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就是债权人有权保有债务人所作出的给付,因此,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作出履行后,并不能基于不当得利向债权人请求返还。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即为其保有债务人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3、抵销权
它是指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除法律明确禁止抵销的情形(如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原则上不得作为被动债权抵销)外,只要符合抵销条件,原则上也应当允许抵销。
4、保全权
它是指在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采取一定的行为,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全权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是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
5、受领权
它是指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的本质在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而且在债务人作出给付之后,债权人有权受领,从而接受债务人的给付。在债务人没有作出给付情形,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履行。基于受领权,债权人原则上是适格的受领主体。当然,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也并非必须亲自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债权人可以指定第三人受领给付,该第三人被称为“受领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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